(一)认定借款人的身份和资格;
(二)核实录取通知书(接收函)及收费通知书;
(三)调查借款人的还贷来源;
(四)审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保证人的担保能力;
(五)审查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一致性。
信贷业务人员初审后写出报告,送信贷评审人员审核,并对调查材料和初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信贷评审人员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提供担保情况,以及信贷业务人员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并在部门内部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报有权审批人批准。超过零售业务部门批准权限的需送同级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尽职调查后,由有权审批人批准。对于超过下级行审批权限的由风险管理部门和零售业务部门双线拉直上报。
第十六条 贷款经审批同意后,信贷业务人员应及时通知借款人与保证人签署《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填写抵押登记(或备案)或出质登记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办理抵押物保险,缴付抵押登记、评估、公证、保险等有关费用。
第十七条 零售业务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应密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最迟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给予能否贷款的答复。
第五章 贷款担保与保险
第十八条 借款人应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担保或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九条 以抵押方式申请商业性助学贷款的,借贷双方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
第二十条 以质押方式申请商业性助学贷款的,借款人提供的质押品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同时,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要办理登记的,应办理登记手续。贷款人认为需要公证的,借款人(或质押人)应当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