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受教育人以本人名义申请贷款,应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的借款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资料:
(一)个人有效居留身份证件,就读境外学校的还须出示本人护照或通行证,并提供其复印件存档;
(二)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接收函)或学生证;
(三)就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证明材料;
(四)就读学校出具的说明其学习和品行情况的推荐信;
(五)以财产作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包括财产共有人)签署的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或声明,对抵押物须提交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和保险部门的保险文件,对质押物须提供权利证明文件,以第三方担保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的书面文件,以及保证人的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条 受教育人的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作为借款人申请商业性助学贷款,应向贷款人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资料:
(一)借款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受教育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就读境外学校的还须出示受教育人的护照或通行证,并提供以上证件的复印件存档;
(二)贷款人认可的借款人与受教育人的监护关系证明;
(三)贷款人认可的借款人具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四)受教育人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接收函及复印件以及就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内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总额的证明材料;
(五)以财产作抵(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包括财产共有人)签署的同意抵(质)押的承诺或声明。对抵押物须提交有权部门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和保险部门的保险文件,对质物须提供权利证明文件,以第三方担保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的书面文件及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四条 信贷业务部门受理贷款申请后,须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包括但不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