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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商业性助学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贷款条件:受教育人以本人名义申请商业性助学贷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有效居留身份证,就读境外学校的须具有本人护照或通行证;
  (三)具有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接收函)或学生证以及就读学校开出的学习期内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证明材料;
  (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学习与品行标准,无不良信用行为;
  (五)承诺向贷款人及时告知其离开学校后的最新工作单位及有效通讯方式;
  (六)已拥有受教育人所需的一定比例的教育费用;
  (七)同意在贷款逾期一年不还,贷款人可在其就读学校或相关媒体公布其违约行为;
  (八)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资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
  (九)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八条 受教育人的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作为借款人申请商业性助学贷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以及详细、固定的住址;
  (三)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信用良好,具有偿还贷款能力;
  (四)有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接收函,有就读学校开出的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证明;
  (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资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
  (六)已拥有受教育人所需的一定比例的费用;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

  第九条 贷款期限:商业性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为一至六年,最长不超过十年(含十年),具体期限根据借款人就读情况和担保性质分别确定。
  第十条 贷款利率:商业性助学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利率。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遇法定利率调整时,合同利率不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利率一年一定,遇法定利率调整,则在下一个利率确定日执行新调整后的利率;贷款逾期又未批准展期的部分,按逾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
  第十一条 贷款限额:商业性助学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受教育人在校就读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总额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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