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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国际结算、保函垫款新老划段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发放贸易融资、授信的概念界定
  进口开证、对外开立保函后发生的垫款,融资授信发生时间是指对外开立信用证或保函的时间,对于押汇后产生的垫款,则指押汇发生时间。例如,2000年10月对外开立一份信用证,2001年1月办理进口押汇,2001年4月发生垫款。按照其押汇发生日期,该笔垫款应属新垫款;如果1月份直接办理垫款,该垫款则属老垫款。
  出口押汇(L/C、O/C)、贴现、海外代付及其后发生的垫款,授信发放时间是指办理该押汇、贴现或代付的时间。
  四、实施方法
  (一)对新老垫款实行分类统计,总行将对原国际结算统计报表中“中银统13B附表”进行适当调整(见附二),各级分行按调整后的要求逐月填报。
  对尚未移交的垫款,结算部门也应做好统计和催理工作。
  (二)将国际结算垫款的清收纳入各行不良资产清收的统一组织和计划之中,具体原则按照总行中银险(司、结)〔2000〕463号文办理。但新老垫款的清收组织形式可有所不同,具体方法如下:
  1.对于老垫款
  各级分行应本着一致对外、统一清收、统一保全的原则。这里要明确一点:统一清收保全的概念应是指,对于同一客户在我行不同部门办理授信、融资业务产生的不良资产,应该由一个部门对外统一清收;每家分行应有一个部门专门负责各自不良资产的清收与保全。对于老垫款应交各行的统一清收保全部门负责清收工作。对具体牵头组织实施此项工作的部门,各级分行可视本行情况设定,总行不作统一要求。统一清收保全部门应对垫款的催收完全负责,必要时结算部门也应给予协助。
  2.对于新垫款
  对新发生的结算垫款,可以本着结算部门负责前期清收、一定时间后纳入统一清收计划的原则,根据逾期是否超过6个月进行区别对待:
  对于6个月(包括6个月)以内的新结算垫款,不论是进口结算垫款还是出口结算垫款,结算部门都应指定专人负责催收,并建立详细的催收档案。该档案要详细记录每次催收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债务人的答复并附有关催收文件。
  对逾期6个月以上的垫款,结算部门应连同催收档案移交统一清收保全部门,但是对于清收工作的责任划分,要视债务人不同采取不同的方法:A.对于进口结算垫款,由于我行的国内结算客户(开证申请人)是惟一债务人,所以可以完全交由统一清收保全部门负责垫款清收。B.对于出口结算垫款,如果国内结算客户是惟一债务人,做法与进口相同;如果国外代理行负有部分或全部还款责任,则催收档案移交后,结算业务部门仍要承担对代理行的催收、交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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