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纵容、授意、指使、强迫稽核人员隐瞒事实或弄虚作假的;
(十)对上报的稽核报告,未按规定及时审批或审批意见不明确的;
(十一)丢失被稽核单位账簿、报表、凭证、文件等账务资料的;
(十二)擅自向其他人员透露应保密的稽核内容的;
(十三)帮助被稽核单位徇私舞弊、隐瞒问题、弄虚作假的;
(十四)有其他违规责任行为的。
第四章 有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奖惩
第十条 稽核责任人按责任程度划分,可分为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其中,直接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间接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如有两个以上责任人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或稽核组长或职务高的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十一条 责任人按下列原则界定
(一)稽核工作人员谁直接从事违规责任行为的,谁就是直接责任人;
(二)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授意、指示稽核人员从事违规行为,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为主责任人。被授意人员未向上级反映或对违规行为不抵制的,视具体情况可以认定被授意人为主责任人或间接责任人;
(三)各级领导或部门集体研究从事的违规事项,参加研究的主要负责人为主责任人,其他人员为间接责任人。
第十二条 对违规责任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应视违规情节轻重,依照《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员工处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有第九条第一款行为的依照
《员工处理办法》第
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处理;
(二)有第九条第二、三款行为的依照
《员工处理办法》第
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