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稽核工作人员应履行的主要职责行为:
(一)严格执行上级行稽核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在此基础上努力完成本级行规定的稽核工作;
(二)认真执行稽核工作基本程序;
(三)稽核前,要认真收集、分析和掌握被稽核单位的有关情况;
(四)制定书面的稽核方案,并报经分管行领导审批;
(五)在规定时间内向被稽核单位下发稽核通知书;
(六)调阅被稽核单位有关文件、报表、账簿、凭证等资料必须填制清单,并履行交接手续;
(七)严格按照稽核方案规定的内容、范围和要求进行检查;
(八)如实填写稽核工作记录和稽核工作底稿,确保查过的内容和发现的问题都有明确记载;
(九)撰写稽核报告,并保证稽核报告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真实性;
(十)及时将稽核报告上报有关分管领导或派出机构;
(十一)以书面形式提出明确的稽核整改、经济处罚或移交等稽核建议和稽核意见;
(十二)对被稽核单位执行稽核意见、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情况,以及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十三)按规定受理复议事项;
(十四)依照《中国农业银行稽核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建立和保管稽核档案;
(十五)按时上报各种稽核工作报告和报表;
(十六)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稽核部门报告。
第三章 应追究稽核人员责任的行为
第八条 稽核工作人员在实施稽核操作程序过程中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必须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应追究责任的主要行为有:
(一)没有执行上级行稽核工作部署,未按时完成上级行指定的稽核任务的;
(二)违反稽核工作基本操作程序;
(三)没有按规定制定稽核方案;
(四)稽核工作记录和工作底稿填写不清,内容不实,导致稽核报告严重失实的;
(五)发现重大违规问题不及时报告或未按规定提出移送意见的;
(六)擅自调整、修改、删除稽核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导致上报的稽核报告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
(七)不执行稽核处理决定和整改意见的;
(八)对采取抽查方式进行的稽核项目,在明确的稽核内容、范围、时间段所抽取的样本中出现应查出而未查出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