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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计算机通用稽核系统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计算机通用稽核软件必须经过授权才能使用,不得向外系统传播、复制本系统软件,否则一切后果由非法用户和软件安装者负责。
  第十四条 系统软件和计算机稽核软件使用人员应经过操作培训和安全教育,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和考核后方能进入计算机稽核系统上岗操作。本软件注册码的下发必须由总行稽核部计算机稽核处统一处理,各行不得自行进行登记注册。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安全管理就是保证计算机稽核系统的安全运行;保证计算机稽核系统使用和汇总的数据信息安全保密;保证计算机稽核实施过程中被稽核单位计算机网络、通讯系统和日常业务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计算机通用稽核系统的安全管理
  (一)数据库服务器管理员用户口令必须由专人管理,并要求定期更换,通用稽核系统密码初次使用必须更换,每隔一定时间,应自觉更改,操作人员应有互不相同的用户名和密码;
  (二)稽核人员无权跨越稽核软件直接连接被稽核单位本地数据库或异地数据库系统;
  (三)稽核人员不得复制、拷贝被稽核单位各种处理信息系统的数据结构;
  (四)严格限制使用计算机稽核软件的计算机数量,未经稽核部授权的计算机不得安装和使用计算机稽核软件;
  (五)操作人员每次进入计算机稽核系统进行计算机稽核时都要启用通审软件中“项目管理”中的“项目过程记录启动”功能,记录具体的稽核过程备查;
  (六)调离稽核岗位时必须严格办理离任手续,明确离任后的保密义务和责任,并退还全部业务资料和技术资料,计算机稽核系统管理员应删除该用户;
  (七)建立计算机病毒定时检测防范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总行稽核部每年对使用该系统的单位进行一次系统应用效果评估。
  第十八条 违反系统操作管理规定的人员,未对被稽核单位正常业务产生影响的,在部门内进行批评教育;对被稽核单位正常业务产生影响的,界定责任后报稽核部总经理作出处理;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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