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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计算机通用稽核系统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被稽核单位有关人员须提供计算机稽核系统人工辅助查询所需要的相关文件、报表、会计凭证、材料说明等信息资料。

第三章 稽核数据采集和管理

  第八条 稽核数据包括各种管理信息数据和各种业务数据。
  第九条 稽核数据采集方法
  (一)直接获取电子信息数据。由计算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内容从备用机器中自动抓取数据,并自动进行数据还原和打平,无需人工干预,形成网络版稽核系统的数据源。
  (二)手工获取电子信息。被稽核单位科技部门按照稽核部门的稽核需求和稽核通知书,提供相关处理系统的数据结构;稽核部门选中所需字段并指定字段存放顺序以及文件存放格式;稽核人员将存放数据的计算机交科技人员下载数据,不得进入被稽核单位数据中心机房;科技部门将被稽核单位的电子数据下载到稽核部门的计算机中;数据下载后,稽核人员应核对所取得数据转换是否全面、准确,格式是否符合通用稽核系统软件要求。
  第十条 系统数据管理
  (一)系统数据主要指计算机稽核开发的应用程序、文件、稽核数据、以及稽核方案和在“汉化编程”模块中存放的具体稽核方法。
  (二)系统数据应由系统管理员集中统一保管,定期进行备份,稽核后的电子数据应定期备份在不可擦写介质上,移交档案管理员保管,形成电子文档。
  (三)过期系统数据应有严格的销毁或者删除和监销制度。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
  (一)档案划分为电子信息档案和书面档案两大部分。计算机稽核系统文件有技术文件、图表、程序,计算机稽核数据包括被稽核单位的电子数据,计算机稽核产生的工作底稿、计算机稽核形成的稽核报告、稽核处理意见书及其他相关的资料。上述资料应定期刻制成光盘进行保管,存放路径名称由稽核项目名称和时间两部分组成。
  (二)稽核档案比照农业银行档案管理相关办法进行。

第四章 软件系统管理

  第十二条 计算机通用稽核系统使用的系统软件主要包括操作系统软件、数据库管理软件和应用程序软件。不得使用盗版或者未经授权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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