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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计算机通用稽核系统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
 计算机通用稽核系统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1年8月20日 农银发[2001]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计算机通用稽核系统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稽核部)。

      中国农业银行计算机通用稽核系统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业银行电子化和业务发展需要,扩大稽核范围,规范计算机稽核行为,提高稽核效率,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行制定的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算机通用稽核系统是利用计算机系统对被稽核单位业务数据以及管理信息进行采集、存储、处理、分析、判断和评价,从而得到稽核数据与发现稽核线索的过程。
  第三条 计算机通用稽核系统管理原则
  (一)安全性原则
  计算机通用稽核系统的设计、开发、运行、维护等各个环节以及网络通讯、数据保存与使用、管理制度各方都应确保数据安全。上级可以访问下级信息,下级不能访问上级数据信息,同级信息不得互访。
  (二)实用性原则
  在确保系统安全与满足稽核需要的前提下,保证有效监管的同时,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数据中心的影响和负担。

第二章 计算机稽核实施范围

  第四条 计算机通用稽核系统实施范围指软件使用范围和数据采集范围两方面。数据采集方面应涵盖所有已经使用计算机处理前台业务和处理管理信息的分支行、营业部及有关部门。软件使用单位重点在省分行一级,二级分行按人员使用素质予以限量使用。
  第五条 实行计算机稽核的各行须编制电子信息转换接口程序,技术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应提供详细的电子数据结构说明,并要求数据结构使用人员在指定的位置阅读或选择字段信息。
  第六条 被稽核单位不得中断、干扰和监控计算机通用稽核系统的正常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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