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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稽核报告上报和处理程序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各有关主管部门在接到《稽核督办通知书》后,应立即实施督办整改行动,并对落实整改的效果负责,否则将追究督办环节的渎职责任,情况严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给予行政处分,并扣除当年的奖金;
  (三)被稽核单位负责人,除按现行规定承担被查出问题的有关责任以外,还要承担问题整改责任。如不按审批后的稽核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整改,将追究其失职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还要扣发责任人当年奖金。此间,被稽核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不得参与任何评先表彰活动。对情节严重且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按“移送制度”交由监察部门处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执行责任追究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和领导要积极配合支持,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和拖延处罚措施的落实,否则,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并给予扣发半年奖金。情节严重的要调离原岗位。
  第二十六条 在确认有关责任人承担失职责任后,要填写一式三联的《责任追究认定书》(见附件7)。其中,第一联报行领导审批后作为执行责任追究的附件,交有关部门执行、归档;第二联报人事部门或有关部门;第三联通知责任人;第四联稽核部门留存。

第六章 稽核报告的重复利用

  第二十七条 各级稽核部门在进行任何一项稽核活动时,都要按规定将稽核报告整理、登记、归档,以便于重复利用。
  第二十八条 对同一单位、同一时期、同一业务项目的稽核,要充分运用以往已有的稽核报告的结论,避免重复稽核,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稽核成本。这样也有利于切实减轻基层单位的负担。
  第二十九条 对稽核报告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再处理利用情况要定期检查。各级行领导要端正思想,提高认识,正确对待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要组织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并予以通报。总行、一级分行每年要组织一次检查活动;二级分行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分行可以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本办法基本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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