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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稽核报告上报和处理程序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要规范督办行为,完善督办程序。整个督办过程应分七个步骤:
  第一步,填制《稽核督办通知书》。稽核部门要以《稽核报告批示处理程序单》中行领导的审批意见为依据,填制《稽核督办通知书》(见附件3),将需要督办的事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抄送各有关督办部门;
  第二步,登记《稽核督办台账》。稽核部门对于需要督办的问题,要建立《稽核督办台账》(见附件4),登记督办任务的布置和完成情况。要经常核查各有关部门督办职责的履行情况;
  第三步,填制《督办记录》。各有关督办部门接到《稽核督办通知书》后,要登记《督办记录》(见附件5),对每次督办情况、问题的整改程序以及督办信息的反馈进行记载;
  第四步,填写《督办信息反馈书》(见附件6)。在充分核实了整改部门的实际整改情况后,督办部门要填制《督办信息反馈书》,会同整改单位提交的《整改报告》,报送稽核部门。对于未按审批意见进行整改的问题,督办部门要作出书面说明,并明确有关责任人,落实进一步整改的措施;
  第五步,核销《稽核督办台账》。稽核部门要根据《稽核督办通知书》和《督办信息反馈书》核对整改意见的完成情况,核销《稽核督办台账》,并登记对未按原审批要求整改的问题;
  第六步,将督办整改情况反馈给行使审批职责的行领导或领导集体。对重大问题、领导要求限时反馈的问题或未能按要求整改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对已按要求整改的一般问题可以在召开下一次稽核例会时集中汇报。
  第十四条 要区别发现问题的性质和业务类别确定其上级行相应的主管部门为督办责任人或责任单位。一般情况下属于业务性违规的要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督办,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属于纪律性或案件性问题的要由监察部门督办,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涉及人事方面问题的要由人事部门督办,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属于综合性问题的要由办公室督办,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

第四章 后续稽核

  第十五条 稽核部门必须建立后续稽核制度,对整改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全方位跟踪检查,以考证整改反馈信息的真实性,确保稽核中发现的违章违规问题得到彻底纠正。
  第十六条 后续稽核活动可根据具体情况专门安排,也可以安排在下一次对该单位进行常规稽核或专项稽核时一并进行。一般情况下,对于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或未按审批意见要求整改到位的项目,稽核部门要在收到督办单位的《督办信息反馈书》和整改单位的《整改报告》后,立即制定后续稽核方案,并在此后两个月内完成后续稽核活动;对于已经整改的一般性违章违规问题,也可以将后续稽核活动安排在下一次常规稽核或专项稽核活动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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