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步,登记《稽核报告报批及处理登记簿》(见附件1)。稽核人员将稽核报告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及有关内容记入登记簿;
第三步,报送稽核报告。将登记以后的稽核报告上报主管行领导或其他稽核委托人,同时填制《稽核报告审批单》(见附件2);
第四步,签收稽核报告。主管行领导或稽核委托人签收稽核报告及《稽核报告批示处理程序单》,并在《稽核报告报批及处理登记簿》上填写签收记录,注明签收日期;
第五步,审批稽核报告。主管行领导或稽核委托人收到上报的稽核报告以后,认真审阅,并根据报告涉及问题的实际情况及其性质,明确提出处理意见,或进一步上报行长、内部监督委员会研究处理意见。处理意见要详细填写在《稽核报告批示处理程序单》上。整个审批或集体研究过程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六步,将已登记的《稽核报告批示处理程序单》和稽核报告返还稽核部门,并由稽核部门按照审批意见的要求监督执行。
第九条 稽核过程中属于一般性违章且未产生直接后果的问题,稽核部门有权在进行现场纠正或处罚以后,再通过稽核报告报主管领导审阅。对于涉及严重违规、风险较大或已经产生一定后果的问题,必须先报分管领导,然后视具体情况交由行长或行党委会、行长办公会、行务会审议。
第十条 规范审批格式,严肃审批行为。领导批示及处理意见应包含6项内容:
(一)对稽核报告中反映的问题的认识。对稽核反映问题的认识要鲜明,不能模棱两可;
(二)对存在的问题的处理方式。处理意见要恰当、明确,要符合现行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三)承担处理职责的部门或人员。对被认定为违章违规并需要按规定整改或处理的问题,要明确指定有问题单位、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当事人负责整改;
(四)明确督办部门或人员;
(五)提出信息反馈要求。主要是明确规定整改和处理情况在什么时间内,向哪些部门或人员反馈;
(六)签名及日期。
第十一条 对于需要集体会办或多人审批的项目,要建立会议记录,详细记载各人的意见。对于重大问题的研究审批过程,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章 督办程序
第十二条 要建立稽核督办程序,对稽核报告反映的并按规定上报且经过审批后的问题,分别落实督办部门或督办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