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
稽核报告上报和处理程序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1月8日 农银发[20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各培训学院: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稽核报告上报和处理程序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要认真做好总结,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行(稽核部)反映。
附: 中国农业银行稽核报告上报和处理程序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稽核工作程序,保证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能得到及时处理和纠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开展的各项稽核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稽核报告是稽核人员对被稽核单位实施稽核检查以后,认定的问题、表明的意见和提出整改建议的书面文件资料。
第四条 各级稽核部门负责稽核报告的编写和上报工作,并对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行使监督权。
第五条 各级稽核部门每季向本级内部监督委员会汇报一次稽核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六条 稽核报告的上报和处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程序规范、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七条 稽核报告的上报和处理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政策性要求高,因此,各级行要加强领导,将稽核报告报批和处理程序纳入到本行制度管理体系中去。各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密切协作,确保该项工作能落到实处。
第二章 稽核报告的报批程序
第八条 每次稽核活动都必须形成符合规定格式的书面稽核报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主管行领导或上一级行稽核部门。一般包括六个步骤:
第一步,撰写稽核报告。现场稽核结束后,稽核人员要根据被稽核单位签署意见以后的稽核工作底稿编制稽核报告。稽核报告一般要在现场稽核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