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周转贷款的资金监管。循环贷款资金实行封闭制管理。贷款用途只限于房地产开发。客户全部的现金流入,必须存入农行指定账户。在总行批准的循环贷款额度和期限内,客户随时借用的贷款由经营行负责审批。
第二十二条 客户的检查和报告制度。客户经理应对优质客户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对优质客户除日常检查外,应按季进行定期检查。客户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贷款运行状况、客户经营情况、农行对客户管理服务和维护情况、客户与农行合作情况、需要解决的问题等。建立客户日常检查登记簿,及时记载各户检查情况。建立客户定期检查报告制度,按季度向省市分行、每半年向总行书面报告客户检查情况。建立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如遇客户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应及时分析、查找风险因素,并3日内报告总行。
第二十三条 客户维护。经营行应向客户提供结算、代收代付、信用卡等中间业务的优质服务,全方位维护优质客户,避免客户流失。客户经理应分析客户需求,比较我行与他行产品性能,提出产品改进和新产品开发的需求报告。总行于每年末召开优质客户产品需求分析例会,为优质客户研究、开发个性化信贷产品。
第七章 贷款管理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不得向优质客户发放如下贷款:
(一)贷款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二)贷款用于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期货买卖的;
(三)贷款用于利用建设项目;红线图转让等形式变相“炒卖”土地的;
(四)“四证”不全或资本金未达到规定比率的项目贷款。
第二十五条 不得向非总行确认的优质客户发放短期贷款、周转贷款、统贷统还贷款。
第二十六条 不得向优质客户发放实际用途为工程项目建设的企业短期贷款。
第二十七条 不得违背贷款审批限制性条件发放贷款。
第二十八条 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中止按优质客户提供贷款:
(一)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逃避信贷监管,未按约定回笼资金的;
(三)董事会、主要领导者发生变更或主要领导者逃逸、隐匿、被司法机关关押、逮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