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营行自行开发客户的认定程序。经营行房地产信贷部(客户部)对开发客户进行全面调查,撰写客户调查评价报告,填写认定表调查部分,并将调查评价报告和认定表交信贷管理部审查。客户审查推荐、报批程序同本条第一款。
(四)现有客户的认定程序。现有客户的认定程序同本条第三款。
第八条 优质客户的认定。优质客户由总行统一确认。对分行审查推荐的客户,经总行房地产信贷部审查,报经行长批准后,总行正式下文通知有关分行。
第九条 优质客户的申报材料。申报优质客户的分行应向总行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一)客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有权部门批准的公司章程及有关合同;
(三)有资格部门出具的公司验资报告;
(四)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五)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近3年年度财务报告;
(六)信用等级证明;
(七)优质客户调查、审查、认定表;
(八)客户调查评价报告;
(九)省市分行客户审查推荐报告;
(十)其他资料。
第十条 优质客户认定的时效。认定的优质客户有效期为2年。
第四章 优质客户贷款品种
第十一条 专业公司贷款品种。
(一)优质公司贷款品种:房地产企业短期贷款、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
房地产企业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主要用于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支付土地费用、前期工程费用时,在自有资金支付50%以上费用后,发生的临时性资金需求的贷款。
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用于住房、商业用房等商品房项目开发的贷款。
(二)特优公司贷款品种:房地产企业短期贷款、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周转贷款。
周转贷款是指在对借款人公开统一授信总额的20%的额度内,在规定期间和批准贷款额度内,按照指定用途,根据自身资金需求,随时用款,随时还款,循环使用资金的一种房地产贷款。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贷款品种。
(一)优质集团公司贷款品种:房地产企业短期贷款、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统贷统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