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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优质房地产贷款客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优质
房地产贷款客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11月28日 农银发[2001]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优质房地产客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房地产信贷部)反映。

  附:

中国农业银行优质房地产贷款客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行优质房地产贷款市场份额、最大限度满足优质客户信贷需求,更多地吸纳优质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结构调整2000—2004年纲要》、《中国农业银行审贷部门分离实施办法》及《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信贷政策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地产优质客户管理办法是根据扶优限劣、分类管理的要求,在对房地产优质客户(以下简称“优质客户”)进行科学、严格界定的基础上,在贷款种类、贷款报批、服务标准等方面对优质客户提供差异性服务和管理的一种信贷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认定的优质客户。对总行未认定为优质客户的,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高等学校房地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管理。

第二章 优质客户标准

  第四条 优质客户含义。优质客户是指具有较高开发资质等级,拥有良好信誉,资金实力雄厚,经营效益突出,持续发展潜力较大的大型房地产企业。优质客户包括房地产专业公司和以房地产开发为主营业务的集团公司,不包括新注册成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含为开发某个特定房地产项目而组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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