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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商业用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逾期利息=当月应还本息×逾期利率×逾期天数
  公式中逾期天数从约定还款日次日算起,逾期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经办行应及时了解逾期贷款形成的原因。借款人三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逾期还款累计超过六期(含六期),经办行有权处置抵押物。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贷款项目管理。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要督促开发商和借款人及时办理产权证和抵押登记手续,并对借款人还款情况进行分析,每半年写出检查报告。
  第三十一条 档案管理。商业用房贷款形成的档案原则上实行支行集中管理、专人保管,比照《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规定》(农银办[2001]58号)执行,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与有效利用。

第九章 债权保护

  第三十二条 经办行要加强贷款调查、审查、检查和管理,严防借款人或开发商在申请和使用贷款时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骗取贷款;
  (二)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三)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挪用贷款;
  (四)拒绝或阻挠经办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未经经办行同意,将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拆迁、出租、出售、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
  (六)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债务,未按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七)影响经办行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或开发商有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经办行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处置措施,保护债权: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停止开发商尚未使用的合作贷款额度;
  (三)提前收回借款人部分或全部贷款;
  (四)按规定罚息;
  (五)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或回购协议;
  (六)依法处置抵押物,清偿贷款本息;
  (七)依法申请借款人破产还债;
  (八)经办行认为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置方式。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各一级分行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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