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借款人及家庭成员财产、收入证明(包括由借款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个人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银行存单、不动产证明、有价证券等);
8.经办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受理、调查。材料齐全并符合贷款条件的,经办行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安排调查部门进行贷前调查,主要调查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价格是否合理、首付款付款凭证是否真实可靠、抵押担保是否合法、有效、足值,所购房屋与实际用途是否吻合等,并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重点分析每期还款有无稳定现金流量。
对二手楼提供贷款的,经办行须委托一级分行认可的、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对房屋进行价格评估。
经办行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应及时退还材料,不予受理借款申请。
第十八条 审查、审批。贷款审查部门对调查部门报送的借款人资料、调查意见和评估意见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借款人资格及还款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审查贷款担保的合法性;审查贷款额度、期限是否与借款人还款能力相符等,经审查合格的报有权审批人审批。法人商业用房贷款在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前,必须经过贷审会审议。
第十九条 签订借款合同。经审批同意的,经办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委托划款扣款授权书》。
第二十条 办理房屋保险、公证及抵押(预)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发放贷款。经办行根据借款人签署的《委托划款扣款授权书》,直接将贷款划到售房人在经办行处开立的售房专户上,并通知借款人贷款已经发放,售房人出具收到款项的凭证。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二条 经办行必须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担保,担保方式分为抵押和抵押加开发商阶段性保证担保两种。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购买一手楼的,必须采取抵押加开发商阶段性保证担保方式。借款人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并在经办行按所担保贷款的一定比例存入回购保证金。借款人取得房屋产权证后,立即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交经办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