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楼盘审查
第十一条 楼盘基本条件
借款人购买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为开发商)开发的房屋的,在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之前,经办行要对整个楼盘进行审查。楼盘必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项目合法,批件齐全;
(二)资金来源落实,且已按要求到位;
(三)开发商经营业绩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市场定位准确,销售前景好。
第十二条 开发商申请
开发商向经办行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公司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公司章程;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贷款前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5.房地产开发经历;
6.董事会(没有成立董事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为购房的借款人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的承诺。
其中第1、3项资料原件经经办行审核无误后留存复印件,其他资料留存原件。
(二)项目资料
1.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计委立项批复;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国有土地使用证;
6.工程概预算资料;
7.项目资金来源及投入情况、工程进度;
8.期房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房提供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上述资料原件经经办行审核无误后留存复印件。
(三)经办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楼盘调查
经办行受理申请后,组织贷款调查部门进行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开发商的开发能力、经营业绩;项目是否合法,手续、批件是否完备;资金来源及投入情况、工程进度;项目的市场前景等。
经调查,确认该楼盘符合提供商业用房抵押贷款条件后,经办行认为有必要的,可委托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整个楼盘进行价格估算或自行评估。
调查部门签署调查意见后送贷款审查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楼盘审查、审批
贷款审查部门根据调查意见,重点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和市场前景,提出总的贷款额度。贷款审查部门审查同意后,经贷审会审议,报有权审批人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