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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商业用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
商业用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11月21日 农银发[2001]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商业用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总行(房地产信贷部)联系。

  附:

中国农业银行商业用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规范贷款管理,促进商业用房信贷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国农业银行有关制度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业用房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商业用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营业用房或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商业用房)、并以所购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并按月向贷款人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行办理的商业用房贷款业务。

第二章 借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借款对象。借款人必须是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或具有有效居留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借款条件。
  (一)借款人为法人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年检手续;
  2.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贷款证(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信用状况良好,过去与我行发生过信贷关系的,信用等级须在A级以上;
  4.已与售房人签订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购买商业用房的合同或协议;
  5.已经支付不低于所购商业用房全部价款的40%作为购房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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