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主办行、协办行的利益调整
第十二条 资金汇划业务的利益调整
资金汇划业务的利益从存款业绩和收益两方面进行调整。
(一)存款份额的调整,以汇集到主办行存款账户上的日平均存款余额的增加数为基数,按照主办行与每一个协办网点4:1的比例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
协办网点存款份额=资金汇划总量/(4+协办网点的个数)
主办行存款份额=4×协办网点的存款份额
(二)收益的调整,以汇集到主办行存款账户上的日平均存款余额的增加数为基数,按照主办行与每一个协办网点4:1的比例计算,用系统内一年期存款利率与活期存款利率之差作为计价标准。具体计算方法为:
主办行应得收益=主办行存款份额×(系统内一年期存款利率-活期存款利率)
协办网点应得收益=协办网点存款份额×(系统内一年期存款利率-活期存款利率)
(三)主办行负责各协办行存款业绩和应得收益数据的采集与计算,编制《协办行办理×××集团性(系统性)客户资金汇划业务存款份额汇总表》、《协办行办理×××集团性(系统性)客户资金汇划业务应得收益汇总表》,按季上报管理行。有关数据必须准确无误,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四)管理行的公司业务部门负责对主办行、各协办行的存款份额进行确认,会计部门负责对主办行、各协办行的应得收益进行确认,资产负债管理部门在年末考核主办行、各协办行的存款指标和利润指标时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信贷业务的利益调整
集团性客户的统一授信由主办行负责,融资申请由集团性客户的总部提出,主办行按照统贷统还的方式操作,由相关协办行负责监督管理。对重点企业集团的统一授信管理按总行有关规定执行。确需由相关协办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包括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各种保函、信贷证明、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和信用证等),由相关协办行在授信额度内按照《
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审核办理,在上级行下达的贷款规模内优先解决集团性客户的资金和规模。若出现不足的,由管理行负责解决。
第七章 协调与管理
第十四条 管理行作为协调主体,负责主办行、协办行之间的业务协调,根据客户分支机构覆盖面的大小,采取分层次协调的原则:省辖内由一级分行协调;全国范围内由总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