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执行管理行与客户签订的银企合作协议,做好开户和加强账户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准确地上划资金;
(二)协助主办行加强对贷款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与主办行沟通。确需自身发生信贷业务的,在征得管理行同意后,在授信额度内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并将信息反馈给主办行;
(三)了解开户企业的需求,维护客户;
(四)协调与主办行之间的业务关系,参加管理行或主办行召开的联席会议;
(五)收集、传递信息。
第四章 管理行的职责
第九条 管理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为集团性客户提供系统性金融服务的相关管理办法;
(二)负责与客户总部的系统性公关,签订银企合作协议;
(三)受理并审批为全国性或省辖范围内集团性客户提供系统性金融服务的银企合作协议和客户营销方案;
(四)确定主办行、协办行;
(五)组织项目实施,检查督促银企合作协议的执行情况;
(六)召开联席会议,协调主办行、协办行、客户之间的业务关系,受理客户投诉;
(七)负责主办行与协办行之间的利益调整,包括:资金、规模的调剂;资金汇划存款业绩和收益的确认;年终存款指标、利润指标的调整。
(八)负责对主办行、协办行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为进一步控制风险,对拟实施的项目(包括银企合作协议、客户营销方案)实行审批制度。审批程序如下:
(一)主办行确定了拟实施的项目后,填列《系统性金融业务审批表》(格式附后),正式行文并附《审批表》及相关材料(银企合作协议草本、营销方案)报管理行审批。属于全国性项目,由总行受理;属于省辖内项目,由一级分行受理;
(二)管理行收到上报的材料后,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认真评价,着重评价项目的综合收益和风险程度,并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总行答复的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一级分行答复的时间不超过七个工作日;
(三)管理行确认项目可以实施,并以书面形式正式答复后,要指定主办行、协办行。为便于协办行配合,管理行应将银企合作协议、营销方案转发协办行。必要时,管理行召开联席会议或授权主办行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具体部署。
第十一条 涉及到的信贷业务按现有的审批程序报批,执行相关的信贷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