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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加强系统性金融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的金融服务品种包括:资金网络化结算;信贷业务;理财业务以及为满足客户需求而提供的新的金融服务品种。
  第六条 本办法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一级法人的原则
  中国农业银行实行的是统一管理、分级经营的一级法人体制,这种体制要求各级行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一级法人的意志。一旦管理行与客户签订了银企合作协议之后,各相关行必须严格执行协议条款,认真履行自身的职责。各相关行不得以任何借口不执行或敷衍推诿。
  (二)兼顾不同利益主体的原则
  管理行在确认银企合作内容和营销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各相关行自身的利益,兼顾不同利益主体,对收益少、付出多的行给予一定量的利益补偿。
  (三)整体运作,系统联动的原则
  做好系统性金融业务需要农业银行各级行系统联动,整体运作。管理行、主办行、协办行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开发优良客户,拓展优质市场。
  (四)协调开发的原则
  做好系统性金融业务需要农业银行各级行内部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运作。前台的客户部门与后台的业务支撑部门之间、产品制造部门与综合管理部门之间要建立规范化的业务流程,以保证业务运作顺畅进行。

第二章 主办行的职责

  第七条 主办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拓展客户,为客户提供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二)起草银企合作协议、客户营销方案以及协办行名单,报管理行审批。
  (三)落实银企合作协议精神:对于资金汇划方面的业务,要加强账户的管理,及时与协办行沟通,牵头解决服务方面的问题;对于信贷业务,要做好对客户的统一授信工作,在授信额度内充分满足客户的各种融资需求。信贷业务发生后,若贷款发放到有关协办行所在地区的,要及时向协办行反馈信息,请求监管。加强对集团性客户整体经营状况和资金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及时预警信贷风险;对于其他方面的需求,要量身定做金融产品,加大创新的力度,增强服务功能。
  (四)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将维护客户的情况和客户的需求,定期或不定期向管理行反馈。
  (五)经管理行同意,召开联席会议,做好与管理行、协办行、客户之间的协调工作。

第三章 协办行的职责

  第八条 协办行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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