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加强
系统性金融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1年8月20日 农银发[2001]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近年来,集团性、系统性客户对我行系统性金融业务的需求日益增加,做好系统性金融业务是我行客户营销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提供系统性金融服务需要管理行、主办行和协办行相互配合,协调运作。因此,明确三者的责权利,调整利益关系,调动各行的积极性尤为重要。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加大系统性金融业务的工作力度,规范业务运作,总行制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加强系统性金融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及问题,及时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
附:
中国农业银行加强系统性金融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系统性金融业务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农业银行一级法人的整体优势,积极拓展优良客户,优化农业银行的客户结构,增加综合收益,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系统性金融业务是指:利用农业银行系统的分支机构,发挥农业银行的整体功能,为客户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的业务处理方式,包括:系统性融资业务、资金清算业务和资金汇划业务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主体是主办行、协办行和管理行。本办法所称的主办行是指:在办理系统性金融业务时起主导作用的行,通常指客户总部的开户行;本办法所称的协办行是指:在办理系统性金融业务时起协办作用的行,通常指客户的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的开户行;本办法所称的管理行是指:在办理系统性金融业务时起组织牵头作用的行,对于全国性的客户,总行为管理行;对于省辖范围内的客户,一级分行为管理行。
第四条 集团性客户、系统性客户是系统性金融业务的主要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的集团性客户是指由若干跨地区或跨国的经济体组成的集团,其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以单个法人为核心,由若干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组成,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企业集团;二是以产权联结为纽带,把多个企业联结在一起,组成多级法人的经济联合体,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各种集团型事业单位。以上两种均包括中资、合资和外资等产权方式。本办法所称系统性客户是指中央的部委(团体)和省级的厅(局)对所辖系统(行业)实施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统一安排资金需求的大型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