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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收贷工作的若干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

  (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或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或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的(新《刑法》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新《刑法》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八)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新《刑法》三百一十三条“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五、清收改制、破产企业不良贷款,防止企业逃废银行债务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不少企业利用改制、破产之机逃废银行债务,各级行要利用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防止企业假改制、假破产、真逃债。
  (一)企业改制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债务人有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或合作等改制情况的,各级行应积极参与,把好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债务转移、担保、认股配股、现金交易、落实检查等七个环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有效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银发[1994]4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法[2001]105号)规定,应作如下分类处理:
  1.企业变更法人实体或名称时,欠银行的贷款本息,由新的企业法人承担;
  2.将老企业改组成新企业或者实行“改、租、卖”,划分小核算单位和分立时,要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由新组建的企业按有效资产的实际划分比例分担、清偿老企业银行贷款的责任,并由分立后各企业共同承担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3.企业兼并时,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兼并的企业承担。
  4.企业发生合资、联营、分立等经济行为时,未经银行同意,不得动用已向银行设定抵押的资产对外投资。
  5.实行兼并、承包、改制、分立、合资等经营方式的企业,在清偿所欠的银行贷款之前,必须在原贷款银行开设基本账户,不得通过转移账户的形式转移资产,逃避还贷责任。
  6.对于违反法律规定,通过违法操纵,不合理分割低价变卖。私分、隐匿、擅自转移企业财产等形式逃避债务的行为,要及时行使撤销权并提起法律诉讼。
  7.对于改制企业遗留债务,当事人约定了新的债务承担人、并经债权人同意的,可依当事人的约定;对于虽未经债权人同意,但新的债务承担人有足够能力清偿债务的,法院可按照实际情况确认新的债务承担人承担债务;对于仅对企业的财产进行了处理,而未处理改制企业债务的,原则上应当由改制变更后的企业在所接受财产的等值范围内承担原企业遗留债务。
  (二)企业破产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正确运用破产法律法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宣告破产。在企业破产中维护银行债权,关键是以适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破产。正确运用相关破产法律法规维护银行债权需要注意的是:(1)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联营企业)破产,适用《破产法(试行)》;(2)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等,适用《民事诉讼法》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3)国务院确定的优化企业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市区内的国有工业企业和试点城市管辖内的县(市)内的市属以上(含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还要同时适用1994年10月以来国务院和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的一系列通知;(4)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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