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使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如果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放弃或转让行为。行使撤销权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以对债务人经济信息的及时了解为前提,业务人员应及时、全面掌握债务人的经营动态和资金变化情况,以防债务人实施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2)现阶段,行使撤销权较多的是针对企业利用“改制”逃废债务、悬空债务等损害银行债权的行为,因此应重点监督资信不良企业,关注企业改制;(3)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该撤销权消灭;撤销事由发生5年内,即使债权人不知道撤销事由而没有行使此权利,该撤销权也自动消灭;(4)行使撤销权只能使债务人损害债权人的行为无效,并不能直接收回债权。作为债权人,银行行使撤销权后要及时主张债权、行使代位权或抵销权等其他权利。
(八)发挥执行的强制力,保障银行债权的充分实现。
执行是一种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强制手段,是银行最终实现清收不良贷款最重要的手段。在执行中需要注意以下法律问题:
1.把握执行时机、及时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
219条第1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
《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
88条第1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为此,银行在案件胜诉后,应把握时机并尽早申请执行,做到“申请即能执行,执行即有效益”。
2.灵活查找被执行人财产。银行在执行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从以下途径查找:(1)申请法院查封其会计账册,了解资金去向;(2)从被执行人办理的公证文书、签订的合同,或者往来信件、传真及有关文件中查找财产线索;(3)调查被执行人交纳水、电、气、暖等费用的情况及账号;(4)到当地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投保情况;(5)到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辆状况;(6)到土地、房产、国有资产、林业等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的情况;(7)通过查看证书、作品及向国家专利局、商标局、版权局查询办法取得被执行人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方面的详细资料。
3.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被执行主体的变更,是指民事执行程序中,因法定事由的出现,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转由其他主体来承担。被执行主体的追加,是指民事执行程序中,由于被执行主体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依法追加其他主体承担部分或全部债务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
2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
《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
76条至第
83条对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