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申请支付令可以快速及时、方便有效地处理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小额欠贷企业,采用申请支付令方式,既快捷又节省费用。但需要注意的是:(1)只能向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申请;(2)仅限于债权银行依法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3)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无论理由是否成立,督促程序随之终止,支付令自动失效;(4)申请支付令能够导致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但连带保证情况下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除外。(5)支付令必须送达债务人,不能使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四、有效利用诉讼手段清收不良贷款
采取诉讼方式追偿债权是依法收贷最主要的方式。一是在诉前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制定周密的诉讼方案,必要时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确保诉讼效果。二是要树立效益和成本观念。各级行应当建立诉讼效益预测机制,对诉讼效果进行预测、评估,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三是要注意运用各种法律手段提高执行效果。
(一)把握诉讼时机。
运用诉讼手段追偿债权时要根据债务人(担保人)的具体情况把握好诉讼的时机。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起诉:(1)债务人或保证人拒绝在催款通知上签字盖章的;(2)债务人或保证人隐匿资产、转移资金或采取其他方式逃避银行债务的;(3)债务人或保证人有清偿能力但拒不偿还的;(4)债务人对其他债权人有重大违约行为,或面临被其他债权人起诉而对银行贷款构成危险的;(5)债务人或保证人经营状况恶化,或有效资产迅速减少,给银行贷款造成重大威胁的;(6)通过非诉讼手段已经不能有效保全银行债权的;(7)改制企业拒不落实银行债务的。
在诉讼时机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方式延续诉讼时效、保全债权:(1)实地催收。实地送达《催收通知书》,由债务人签字盖章后作为我行主张债权的证据,引起诉讼时效中断;(2)公证催收。债务人拒绝书面认可债务或无法与债务人取得联系时,贷款行可以请公证部门对催收事实予以公证,作为主张债权的有效证据;(3)直接扣收。合同有约定的,可以直接从借款人的账户上扣收贷款本息,每扣收一次,诉讼时效均重新计算;(4)重新达成还款协议。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的批复》(法复[1997]7号),由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盖章,均发生重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效力。
为提高依法收贷效果,对长期经营效益不佳且贷款逾期时间较长的企业,不能仅仅满足于催收和延续诉讼时效,应在做好诉前准备的前提下尽早采取诉讼手段清收不良贷款。
(二)做好诉前法律审查、论证。
1.合同效力审查。诉前应该对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进行严格审查。应注意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合同要素、签章、连接条款等内容,对可能影响诉讼的缺陷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因下列原因造成担保无效的,应尽可能重新签订担保合同或依法补办有关登记手续:(1)保证人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2)担保物是禁止流通物的;(3)必须办理抵押、质押登记而未办理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担保方式。贷款行与债务人协商,变更原债务合同(如贷款展期)的,未取得原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书面同意,需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担保人不知道借款用途,而办理“贷新还旧”的。
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只是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7条、第
8条规定,担保人应承担如下相应的民事责任:(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