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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收贷工作的若干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收贷
工作的若干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1年11月28日 农银发[2001]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依法收贷工作,充分运用各种法律手段降低不良贷款占比,切实化解金融风险,现将《关于依法收贷工作的若干法律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下发给你们,并按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运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是完成我行不良贷款占比下降的重要手段。各行应根据本行依法收贷的具体情况及时将《指导意见》转发至各分支行,进一步规范、指导依法收贷工作。
  二、各级行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指导意见》,各级行的法规部门(资产风险监管部门)负责《指导意见》的学习落实、咨询解答和业务指导。各行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慎重选择并灵活运用依法收贷的各种方式方法,加大不良贷款的清收力度,努力实现全行不良贷款占比下降的目标。
  三、各级行要密切注意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政策变化,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丰富依法收贷的方式方法,并注意总结经验。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总行(法规部)联系,联系电话:010—68297119。

  附:

关于依法收贷工作的若干法律指导意见


  依法收贷是指债权银行根据债务人的不同情况,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运用各种法律手段,采用各种方式清收不良贷款,保全银行资产。它涉及众多复杂的法律问题。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现状,规范和指导各级行依法清收不良贷款、保全银行资产,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法律指导意见。
  一、依法收贷应遵循的原则
  各级行在依法收贷工作中,要讲实际、重实效,自始至终地贯彻好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在依法收贷工作中采取的各种措施,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才能达到相应的效果。
  (二)讲求效益、注重效率原则。依法收贷要进行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分析,依据可得比较利益和处理效果来优选处理方案,采取相应措施。
  (三)诉讼与执行并重原则。依法收贷要注重最终的清收效果,不仅要注重在诉讼中胜诉,还要运用各种手段在执行过程中收回不良贷款,两者不能偏废。
  (四)多种手段相结合原则。在依法收贷中,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灵活采取一种或多种手段以达到清收最佳效果。
  (五)保守商业秘密原则。在依法收贷中,对涉及银行客户的商业秘密以及银行为清收不良债权而采取的法律手段、措施、处置方案等要保守秘密。
  二、依法收贷可采取的方式
  依法收贷有多种方式和手段,各级行应因地制宜,一企一策,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清收保全银行债权。
  (一)直接扣收。根据借贷双方事先在合同中的约定,银行直接从借款人的账户上扣收到期贷款本息。
  (二)行使抵销权。银行与债务人之间相互负有到期债务或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时,银行依法将自己债务与对方债务抵销的一种行为。
  (三)协议“以资抵债”。通过达成协议将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有效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直接用于抵偿贷款本息。
  (四)发送律师(法律顾问)函。对具有偿还能力的企业,在诉前发送律师(法律顾问)签发的催收文书,说明到期不清偿债务将采取诉讼措施的法律后果和利害关系,敦促债务人主动还债。
  (五)申请公证机关办理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经公证机关公证,明确赋予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后,债权人直接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仲裁。纠纷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仲裁机构作出对争议各方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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