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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稽核报告的内容。
  (一)本次稽核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
  (二)呆账贷款认定项目及借款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形成呆账贷款的主要原因及呆账贷款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四)财产清算分配和贷款行受偿和损失情况。
  (五)形成呆账贷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结果。
  (六)稽核评价。主要评价呆账贷款的认定是否符合认定条件,所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形成呆账贷款的责任是否分清和处理,以及应吸取的查验教训。
  (七)稽核意见及建议。
  第十条 稽核组提交的稽核报告,经稽核部门审核并报主管行长审示后,交由信贷资产保全领导小组,作为审查、认定呆账贷款的依据。
  第十一条 稽核项目完成后,应将稽核过程中形成的稽核文书及原始资料,证明材料等整理建档,妥善保管。

第四章 稽核责任

  第十二条 对拟认定呆账贷款的稽核,要分级进行。二级分行稽核部门负责对所辖县支行(部)呆账贷款认定的稽核,并写出稽核报告;省级分行稽核部门负责对每户200万元以上(含)呆账贷款认定的稽核。没有设立二级分行的,由省级分行稽核部门负责稽核。对拟核销的呆账贷款的稽核,由省级分行稽核部门负责。对每户200万元以下的呆账贷款核销要形成稽核意见;每户2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下呆账贷款核销不再进行稽核;1000万元以上(含)的大额呆账贷款核销要形成专题稽核报告。
  第十三条 稽核人员必须遵守呆账贷款核销保密制度,有关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的稽核情况不得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披露,以保证贷款行继续追收已核销的贷款及应收利息。
  第十四条 被稽核行要积极配合稽核工作,为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的稽核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不得借故拖延、篡改和伪造资料。
  第十五条 稽核组要如实反映稽核情况,做到客观公正、事实清楚、认定准确,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派出行报告。对稽核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出具虚假报告、泄露秘密,情节严重的,一经查实,由派出行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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