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稽核呆账贷款申报行提交的申请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包括:借款人、担保人基本情况;呆账形成前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贷款发放过程;呆账形成的主要原因;财产清算及分配情况;贷款行受偿和损失情况;申报认定呆账金额;应吸取的教训,贷款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结果。
  (三)稽核确认各项证明材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包括贷款发放行是否依据形成呆账的九种类型分类取证,并按要求提供各项证明材料。
  (四)稽核形成呆账贷款的责任及责任追究的准确性。
  (五)稽核贷款发放行本笔呆账贷款的申报是否为首次上报或属于补充短缺材料的重新申报。对不符合认定条件未被总行批准为呆账贷款的,要密切关注,防止再次申报。
  (六)呆账贷款的认定是否严格按权限规定和程序逐级审核、上报,重要事项要进行复审。
  (七)申请核销时,是否有总行批准的呆账贷款认定批文。
  (八)稽核经批准认定及核销的呆账贷款,有关行是否进行了及时、准确的账务处理。

第三章 稽核程序

  第六条 稽核部门根据主管行长签批意见及同级信贷部门提交的需要稽核的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的项目要求,组成稽核组,制定稽核实施方案,视任务缓急程度,适时安排稽核,并在实施稽核前通知被稽核单位。
  第七条 稽核人员实施稽核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进入稽核现场,向被稽核单位说明本次稽核的目的、内容、要求以及需要其配合的事项。被稽核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稽核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听取呆账贷款申报行与本次稽核内容有关的汇报,并索取与稽核有关的各种材料。
  (三)查阅、核实根据稽核内容确定的各种材料、相关证明文件及有关单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必要时要深入企业及有关部门查证申报的内容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并做好记录。
  (四)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核实,查明原因,明确性质,分清责任,确保事实清楚,数据无误,证据确凿。确实无法核实的,应及时向派出行稽核部门报告。
  (五)对已核实的问题分类整理、汇总,认真填写稽核工作底稿,由稽核组长和被稽核单位分别签字、盖章。
  第八条 稽核组向稽核部门提交稽核报告前,应就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征求被稽核部门的意见。对被稽核单位提出的不同意见,稽核组要做进一步审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对稽核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对意见不一致的,要将被稽核单位意见与稽核报告一井报送派出行稽核部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