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25日 农发行字[2001]263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稽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稽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的稽核工作,确保呆账贷款的认定及核销符合国家有关呆账核销的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
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总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管理办法》及《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制度》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拟认定及核销的呆账贷款进行稽核,是保证农发行呆账贷款的认定及核销合规合法、手续齐备,从而达到提高防范与处置信贷资产损失效率的目的。
第三条 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的稽核,是根据呆账贷款的认定原则和稽核权限的划分,按照呆账贷款的额度,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稽核”的原则。
第二章 稽核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的稽核对象,是指提交认定及核销呆账贷款的申报行。
第五条 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的稽核内容包括;
(一)稽核呆账贷款确定的合法性、合规性,是否符合《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管理办法》规定的破产、死亡、灾害事故、停止经营及终止法人资格、法律制裁、强制执行、以资抵债、银行垫款、国务院专案特批等九种类型的认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