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贷款受理。开户行收到借款人申请后,应及时确定调查人员对借款人的贷款条件、担保情况、经营管理、效益及资信等情况进行贷前调查。贷款调查人对借款人提交的贷款所需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贷款调查人完成贷前调查后,要提出上报贷款审查人审查的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贷款审查。贷款调查人上报贷款调查意见后,开户行应及时确定审查人员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各项资料和受理意见进行审查核实,并对是否贷款。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以及贷款方式等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贷款审批。
(一)各级行要完善贷款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审批贷款;
(二)贷款审批人应对贷款审查人提出的贷款审查意见及时进行审定,严格按照贷款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三)棉花购销货款的具体审批权限由省级分行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第十八条 签订借款合同。经审查批准的贷款,开户行应及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必须明确借款种类、用途、金额、利率、期限、借贷双方的责任、借款人还款计划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
(一)棉花收购贷款的发放。根据棉花收购计划核批贷款额度,实行一次审批,按报账制分次发放。
(二)棉花调销贷款发放。依据企业合法有效的购进和销售合同,按调入进度分批发放贷款。
第二十条 贷款收回。销售收入回笼归行后,要按规定顺序及时进行分解:
(一)按规定预提税款。
(二)收回该批棉花占用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按协议收回陈欠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剩余部分转入企业财务资金存款户。
第五章 贷款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要加强棉花购销贷款的监督检查,及时、准确反映资金运用和库存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棉花购销贷款封闭运行,良性循环。
第二十二条 收购(含调入)环节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