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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购销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借款人必须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
  (五)借款人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棉花政策,恪守信用。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棉花调销贷款,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可行的购买和销售合同。
  (二)接受并遵守农发行规定的结算方式。
  (三)良好的信用记录。
  (四)办理合法担保。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及贷款方式

  第八条 棉花收购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棉花收购的合理资金需要,包括收购籽(皮)棉价款、棉副产品价款和收购直接费用。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棉花的正常经营周期确定,一般为6个月。
  第九条 棉花调销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调入棉花的合理资金需要。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棉花调销合同约定的时间确定,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十条 贷款展期。
  (一)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棉花购销贷款时,应在贷款到期10天前向开户行书面申请展期,并提出贷款展期时间和还款计划。
  (二)棉花调销贷款原则上不展期。
  (三)棉花收购贷款到期,但借款人能提供棉花尚未销售的正当理由,开户行可最多办理一次展期,但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对已经销售而货款在正常结算期内尚未回笼归行,贷款到期,开户行可根据正常结算期办理展期。
  (四)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贷款展期不符合本条三、四款规定的,开户行不得予以展期。尚未归还的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科目。
  (五)棉花购销贷款到期前,开户行要提前20天向借款人发出《到(逾)期贷款通知书》;对逾期贷款要及时向借款人发出《贷拨款催收通知书》。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棉花购销贷款利率和利息计收,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和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除国务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对棉花购销贷款停息、减息或免息。
  第十三条 贷款方式。棉花购销贷款根据企业信用等级状况采取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的受理、审批、发放和收回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棉花购销贷款须向开户行提交《借款申请书》和农发行要求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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