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棉花购销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1年5月16日 农发行字[2001]78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购销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购销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棉花购销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棉花购销贷款良性循环,根据国务院关于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和收购资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国家经济、金融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棉花购销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从事棉花收购、调销、进出口等业务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棉花购销贷款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待;坚持封闭管理,防范贷款风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农发行(包括代理行)对棉花购销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专门从事棉花收购(含初加工)、调销、进出口业务资格和能力的供销社棉花企业、农业部门所属的良种棉加工厂和上述企业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棉花企业。
第六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棉花收购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具备符合法律。国家行政法现规定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企业设立的基本条件。
(二)借款人必须且只能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在基本存款账户下开立收购资金存款户、企业财务资金存款户、企业应付利息存款户。在其他行开立辅助账户,必须经农发行同意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三)借款人必须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会计、统计法规,并按要求向农发行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业务、统计、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接受农发行的信贷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