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认定及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31日)废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化解信贷经营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信贷资产结构,规范呆账贷款的管理及核销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的原则是:统一认定,单独管理,集中审批,账销案存。
第三条 呆账准备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总行按年确定呆账贷款核销的控制额度,统一安排全行呆账贷款的核销工作。
第四条 呆账贷款的核销审批权在总行。
第五条 各级行要成立以行长为组长,信贷、计划、财会、稽核和监察等部门参加的信贷资产保全领导小组,负责呆账贷款认定与核销的审查、审批工作。
第二章 呆账贷款的认定与管理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呆账贷款: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1991年底以前集体所有制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清理,并征求有关银行意见后批准关闭,进行破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五、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六、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借款人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