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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移交有关贷款资料。管户信贷员将借款人《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以及贷前调查的相关资料按规定整理、归档保管。借款借据第一联由信贷员专夹保管。

第二章 贷款使用

  第十三条 借款人报送用款计划。借款人用款前向开户行管户信贷员报送借款计划,其中现金计划应按3至5天的正常收购量编制,并在用款前3天送达开户行。对地处边远的借款人,经开户行审查同意后,可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临时辅助账户,办理收购期间的收购资金存取。
  第十四条 借款人支取账户资金。管户信贷员认真审查借款人报送的借款计划和现金计划,核准借款人支取的资金额度,并填制《收购资金存款账户资金支取通知单》(以下简称《收购资金支取通知单》见附件10),会计部门凭此办理款项支付手续。借款人从其辅助账户支取资金的,管户信贷员应将《收购资金支取通知单》交借款人,借款人凭《收购资金支取通知单》到开设辅助账户的金融机构办理款项支付手续。
  第十五条 监督贷款使用。借款人支取收购资金贷款后,管户信贷员应及时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一)监督收购。主要监督借款人收购品种、价格是否与收购计划吻合;农民是否及时领取售粮现款;有无虚假收购凭证,所报告收购进度是否与实际相符等。
  (二)监督调入。主要监督借款人调入商品的品种、数量、质量是否与购销合同吻合,相关费用贷款使用是否合理,粮食调入进度,入库地点等。
  第十六条 核打原始凭证。管户信贷员逐笔核打借款人收购、调入粮食的原始凭证(包括收购码单、结算凭证、费用开支凭证等),看实际收购或调入粮食的数量、价值与实际结算的数量、价值是否相符,并对大额收购码单进行核查,无误后将核对结果记录在《粮棉油购进凭证核对登记卡》(见附件11),并签字盖章。对简易建仓贷款应核查工程进度和购建费用开支的原始凭证。
  第十七条 核实入库商品。管户信贷员将《粮棉油购进凭证核对登记卡》与借款入库存保管账进行核对,核实当期收购、调入商品入库的地点、仓号、数量、等级。无误后管户信贷员和企业保管员共同在《粮棉油购进凭证核对登记卡》相关栏签字盖章,作为登记相关《台账》的凭据。
  第十八条 核实结余货币资金。核实借款人在农发行的收购资金存款账户的结余存款(简易建仓贷款核实在基本账户的存款)、在指定金融机构的收购辅助账户的结余存款和库存现金,看是否有挤占挪用贷款问题。发现挤占挪用贷款问题,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清收,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 登记台账。对发放的贷款与借款人收购或调入商品的品种、数量、价款、收购值和结余资金核对无误后,依据《粮棉油购进凭证核对登记卡》序时登记相关《台账》。
  第二十条 提出后续贷款意向。管户信贷员根据核实情况,提出是否发放或发放多少后续贷款的初审意见。对需发放后续贷款的,按第一章规定程序继续操作。
  第二十一条 收回铺底资金贷款。集中收购、调入结束后,管户信贷员将节余的货币资金(包括存款和现金)及时收回贷款并登记有关《台账》。

第三章 库存监管

  第二十二条 实行库存粮食仓单管理。收购集并、调入的粮食入库后,管户信贷员及时与借款人签订《库存商品占用贷款仓单管理协议》(见附件12),由借款人根据库存粮油品种、性质、等级、数量、生产年度等情况逐仓(囤)签发《库存粮油管理仓单》(见附件13(1)-(2)),对借款人的库存粮食实行仓单管理。具体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库存商品仓单管理办法(试行)》操作。
  第二十三条 异地委托代储粮食的监管。对借款人异地委托代储代销的粮食,委托方开户行和借款人应及时与代理方开户行和代理企业联系,在四方共同签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异地粮棉油监管委托代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见附件14)后,委托方开户行按照《协议》确定的粮食品种、数量监督委托方企业粮食出库,并将出库的粮食品种、数量、单位粮食占用贷款等情况通过传真及时发至代理方开户行,对其中跨省份的,同时抄报省级分行或计划单列市分行。代理方开户行对代存、代储的粮食要视同本行贷款形成的粮食管理,并采取库存商品占用贷款仓单管理办法。代理企业销售、移库代存、代储的粮食,必须按有关规定提前向其开户行报告,代理方开户行要监督代理企业将代销的粮食销货款及时汇入委托方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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