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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操作规程》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第四十八条 贷款催收。开户行按借、贷双方约定的贷款期限管理和收回贷款。短期贷款在到期前7日、中长期贷款在到期前30日,管户信贷员必须向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送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到(逾)期贷款通知书》(见附件18),通知借款人准备资金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第四十九条 贷款展期。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的,可以在到期前向开户行提交展期还款书面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后,由借贷双方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见附件19)。储备贷款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多次展期,每次展期不超过原定期。棉花收购贷款只能办理一次展期,所延期限不得超过原定期限。担保贷款的延期应当取得担保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棉花调销贷款不能展期。
  第五十条 贷款逾期。贷款到期后,对未办理延期手续或不能继续延期的,由会计部门主动转入“一般逾期贷款户”,并由其填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形态调整通知单》(见附件20,以下简称《贷款形态调整通知单》),通知信贷部门调整贷款形态。
  第五十一条 贷款法律追偿。借款人不按期还本付息,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时,贷款方应当在贷款到期后的6个月以内以借款人和担保人为共同被告问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追偿。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五十二条 贷款风险的分类。按照总行关于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贷款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实行四级分类和五级分类并轨,即正常贷款对应五级分类的正常和关注贷款,逾期贷款对应次级贷款,呆滞贷款对应可疑贷款,呆账贷款对应损失贷款。
  第五十三条 逾期贷款(次级贷款)认定。对借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不能偿还,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不符合展期条件的贷款,由开户行会计部门在贷款到期日的次日直接认定为逾期贷款,并转入有关逾期贷款科目核算,同时填写《贷款形态调整通知单》交信贷部门调整贷款占用形态。
  第五十四条 呆滞贷款(可疑贷款)认定。对逾期半年仍未归还的贷款,由开户行会计部门直接认定为呆滞贷款,并转入呆滞贷款科目核算,同时填写《贷款形态调整通知单》交信贷部门。对其他需认定为呆滞贷款的,由管户信贷员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提出意见,经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填写《贷款形态调整通知单》送会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十五条 呆账贷款(损失贷款)认定。
  (一)呆账贷款的申报。对符合呆账条件的贷款,由借款人开户行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办法》(以下简称《呆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二)呆账贷款的认定及审批。呆账贷款一律由总行负责认定并审批。总行信贷资产保全部门对分行上报的呆账贷款进行审核,对其中符合呆账贷款条件的,按《呆账贷款管理办法》进行审议,对经审议通过的,经总行行长或分管行长批准的呆账贷款,由资产保全部门逐级下达借款人开户行。
  (三)呆账贷款的调整。对经总行认定并批准的呆账贷款,管户信贷员凭上级行的批准文件开具《贷款形态调整通知单》,交会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十六条 贷款风险监测与分析。每月末,信贷员根据会计科目反映的贷款风险分类情况,按行业、借款人性质和贷款种类进行监测与分析。具体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贷款风险化解。根据贷款风险类别,采取不同的风险化解措施。
  (一)逾期与呆滞贷款的催收。对借款人到期未能偿还的贷款,由信贷员在贷款到期次日向借款人和其担保人(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签发《到(逾)期贷款通知书》,并在贷款收回前按季签发通知书(享受贷款挂账政策的借款人除外),由借款人、保证人签署意见盖章后取回留存。对借款人或保证人拒签回执、并有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丧失的,应依法及时提起诉讼。对新增财务挂账、审计认定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收回。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适时督促还款责任人按计划还本付息。对挤占挪用贷款,根据其形成的原因,积极督促借款人用经营利润和其他资金来源还款。
  (二)呆账贷款的核销。呆账贷款的核销应根据上级行下达的制度呆账贷款核销计划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具体申报、审查、审批程序按《呆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对经总行批准核销的呆账贷款,由信贷员根据上级行的批准文件,开具二联《贷款形态调整通知单》,注明“此笔贷款已经上级行批准核销”字样,并附上级行批准核销文件,一联送交会计部门据以处理账务,一联据以登记有关《台账》。呆账贷款核销结束后,信贷员将呆账贷款核销资料及时登记、入档,并继续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关注和追索。
  第五十八条 对借款人被兼并或合并的债权保全。
  (一)对借款人兼并、合并方案进行审查,看兼并、合并方案中是否有对原有债务进行重新落实的条款,防止出现逃废我行债务情况。对影响我行债权落实的兼并、合并方案,提出我行意见,要求兼并、合并双方重新商定贷款债务落实条款 如借款人不采纳我行意见,执意被兼并或合并,应果断对借款人现有有效资产进行诉讼保全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二)将我行债务全部落实到兼并方或合并后的新企业,并通知兼并方或合并后的新企业,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接受我行信贷监督。
  (三)兼并或合并正式操作前,与借款人进行债权债务(合贷款本金、利息)核对,对手续不完善的加以完善,双方认可后,通知兼并方或合并人。兼并或合并后,与兼并方或合并后的企业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更换借据,重新落实贷款担保。担保以财产担保为主,保证以连带方式为主。
  第五十九条 对借款人合资、合营的债权保全。对借款人以其全部有效资产与其他企业进行合资或合营的,按借款人被兼并或合并的改制方式进行金融债权的保全。其基本操作程序是:
  (一)积极参与制定和审查合资或合营方案,妥善落实债务。
  (二)监督新组建的企业按借款人出资的有效资产占其总有效资产的比例承担我行的债务。
  (三)与新组建的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更换借据,落实贷款担保。
  (四)依法保全债权。对不能按上述要求落实债务的,按借款人逃废我行债务处理,并及时报告上级行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同时采取有效抵押、诉讼保全等措施,使其资产不能转移过户,合资或合营不能成立。阻止不力的,提请借款人主管部门落实全部债务,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条 借款人分立的债权保全。
  (一)及时参与制定和审查分立方案,要求分立各方接取得有效资产的比例,同比例承担所欠我行债务。
  (二)分别与分立各方签订借款合同,更换借据,办理担保手续,要求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我行信贷监督。
  (三)依法保全债权。对借款人或分立各方不同意我行正当要求,故意悬空贷款债务时,按逃废我行金融债务处理,及时报告上级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分立行为或申请借款人破产还债。
  第六十一条 对借款人被出售、拍卖、转让的债权保全。
  (一)及时参与借款人产权转让的全过程,严防将产权低价折股,低价出售。
  (二)严格执行还款顺序。对国有企业,依据国办明发[1994]12号文规定,先将产权收入支付职工安置费和拖欠的税金,剩余的首先用于偿还所欠我行债务。对非国有企业,其产权收入首先用于清偿所欠我行债务。
  (三)对于业已为我行金融债权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物或质物的出售、拍卖、转让,必须先征得我行同意,其出售、拍卖、转让所得必须首先清偿所欠我行债务。在借款人产权或抵押、质押物品转让实施前,与借款人及时签订还贷协议,明确规定转让行为实施后还贷数量、时间和方式。转让行为实施后,监督转让收入资金的交割,督促借款人履行还贷协议。对借款人不履行协议的,及时采取行政、法律等措施。
  第六十二条 对借款人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债权保全。
  (一)积极参与制定和审查改制方案;
  (二)监督改制后的企业承担原企业的全部借款本息;
  (三)重新签订合同,更换借据,办理有关担保手续。
  第六十三条 对借款人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债权保全。
  (一)参与制定和审查借款人的租赁或承包方案。对方案显失公平,有损我行金融债权的,阻止借款人签订合同,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向法院起诉,申请确认合同无效。
  (二)与承包、租赁双方达成协议,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我行的监督,租赁、承包费用要按合理比例归还我行贷款本息。如不能在我行开户,与借款人承租方或承包方达成如下协议:一是将租赁或承包风险金存入我行专户管理;二是依合同约定将租赁费或承包金按期存入在我行开立的账户。
  (三)对借款人的有效资产采取有效的保全措施。
  第六十四条 借款人破产的债权保全。
  (一)法院宣告借款人破产还债前的债权保全。
  1.及时向行长和上级行报告。信贷部门得知借款人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法院申请破产,或者由其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借款人破产后,应及时向行长和上级行报告。
  2.贷款有保证人的,应立即将法院受理借款人破产案件情况通知保证人,根据具体情况和借款人及保证人的偿债能力,选择参加破产程序或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力。向保证人直接主张权利的,无论贷款是否到期,农发行均有权要求保证人直接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拒绝时,可以保证人为被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贷款无保证人或参加破产程序更有利于实现债权的,在法院正式受理并作出破产宣告前,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破产原因等进行调查。检查借款人前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对比查看三年来借款人的资产和负债有无重大变化。如果期间借款人的固定资产大量减少,要查明其原因,看借款人是否低价转让或借改制之机无偿划出固定资产。
  3.调查借款人此前的改制过程,看其是否采用各种手段进行假破产真逃债。
  4.调查和了解前六个月内,借款人有无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
  5.发现借款人有转移资产、逃废债务等损害农发行贷款权益的行为,采取如下保全措施:
  (1)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借款人破产申请,或者在法院作出破产宣告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保全。
  (2)要求借款人及其主管部门对逃债行为进行纠正。同时,向地方政府汇报,请其帮助协调。
  (3)向上级行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逃废债企业名单”,争取各家银行联合制裁,以促使其纠正逃废债行为。
  (二)法院宣告借款人破产后的债权保全。
  1.在法院受理借款人破产申请并作出破产宣告后,及时将破产企业名称、企业性质、破产宣告时间、累欠我行贷款本息等情况向上级行报告。
  2.在收到法院债权申报通知后1个月内,或自法院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受理借款人破产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提供下列材料:
  (1)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
  (3)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
  3.积极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力争出任债权人会议主席。充分利用债权人会议代表的权力,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讨论和解协议草案;讨论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听取借款人作出的关于破产整顿、和解协议执行情况的报告,不执行和解协议的,通过债权人会议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整顿;密切关注整顿期间借款人的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的,通过债权人会议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整顿;监督清算组作出的各种决定,有损我行金融债权的,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撤销;监督债权人会议作出的各种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在决议作出后7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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