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人是否具备申请调销贷款所要求的各项条件;
(二)借款人提供的贷款申请依据是否全面、真实;
(三)申请的贷款额度是否与调入(进口)计划或购销合同的数量价格相一致;
(四)借款人领导素质、经营管理能力和原借款合同履约情况;
(五)当地粮食供求形势、市场价格变动趋势,本次贷款调销粮食资源可靠性、效益性和还本付息能力;
(六)办理担保贷款的其贷款担保抵押物的真实变现能力和合法性;
(七)对申请调销费用贷款的,还应调查借款人申请调销费用贷款是否符合贷款的使用范围,所申请额度是否与实际相符,有无还款资金来源。
贷款调查人应根据调查结果提出是否贷款、贷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及贷款方式等意见。
第十四条 贷款审查。开户行信贷部门负责人一般为贷款审查人。贷款审查人应审查贷款调查人提供和调查的各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并对贷款调查人提出的是否贷款、贷款额度、贷款期限以及贷款方式等方面的意见做出审查意见,报审批人审批。
第十五条 贷款审批。调销贷款按贷款额度划分审批权限,具体权限划分由省级分行确定。对从非农发行系统开户企业调入粮食的,调销贷款审批权原则上要集中到二级分行以上。
第十六条 签订借款合同。经审查批准的贷款,开户行应及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合同中应当明确借款人调销粮食发生经营亏损后,其偿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和收取办法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粮食调销贷款可实行一次审批、按调销进度一次或分次发放。对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发放的粮食调销贷款,开户行应合理确定贷款发放额度。
(一)借款人对中央储备粮轮库实行先轮入后轮出时,开户行发放的粮食调销贷款额度,按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核定的入库结算价(包括价款和收购费用)确定。具体按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借款人为调入(进口)粮食所需费用申请贷款,若借款人接到岸(站)价格进行货款结算的,调销贷款的发放额度,按调入价款确定,开户行不再发放调销费用贷款。若借款人按离岸(站)价格进行货款结算的,开户行可发放一定额度的调入费用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