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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调销贷款管理办法

  第七条 对具备第六条规定的贷款条件,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一)借款人从粮食主产区农发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人粮食,并有粮食购人合同的;
  (二)借款人从农发行开户企业以外的企业购入粮食,并已与用粮单位签订合法的粮食销售合同的;
  (三)企业经营效益好,信用等级高或自有资金比例较高的。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及方式

  第八条 贷款期限。粮食调销贷款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贷款展期。在贷款到期前7个工作日,开户行通知借款人准备还款,借款人如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贷款到期前5个工作日,向开户行书面申请展期,并提出贷款展期期限和还款计划。开户行应及时审查贷款展期申请,现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承担政府委托调入的粮食在正常储存期内尚未销售且财政承诺给予利息补贴的,贷款到期可办理一次或多次展期;对粮食已经销售,但货款在正常结算期限内尚未回笼归行,或粮食销售价差补贴在规定的期限内尚未拨补到位时,开户行可办理一次展期,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期限。
  (二)对借款人自主经营调入粮食,其占用贷款到期后,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
  (三)对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调入粮食超过正常储存期从贷款到期日起,其占用的贷款不再予以展期,转入逾期贷款科目管理;经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粮食质检机构检测鉴定为陈化变质粮食占用的贷款,转入呆滞贷款科目管理。
  第十条 贷款利率。粮食调销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方式。粮食调销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开户行认为借款人贷款风险较大的,应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贷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从事粮食调销业务,因自有资金不足,可向开户行申请粮食调销贷款,并提供粮食调销《进出口》计划、调销合同、借款人的资产负责、经营效益情况、市场供求情况等相应的贷款申请依据。借款人申请调销费用贷款,还应提供所需贷款的、具体用途,以及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及方式等。
  第十三条 贷款调查。开户行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及时指定信贷员作为贷款调查人,并进行贷款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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