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调销贷款管理办法
(2001年6月15日 农发行字[2001]9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调销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粮食收购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调销贷款管理的任务:贯彻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和有关法规,实行粮食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支持粮食购销企业搞活经营,运用信贷杠杆调节粮食流通,促进粮食市场供求平衡,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第三条 粮食调销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全程监管,封闭运行;
(二)对接受政府委托的粮食调入,政府已明确价差和利费补贴政策的,保证资金供应;
(三)对粮食企业自主经营的粮食调入,实行以销定贷、以效定贷。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凡符合《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从事粮食购销、批发、进出口、储备业务的企业,均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粮食调销贷款的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五条 贷款用途。粮食调销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调入(含进口)粮食的合理资金需要,包括调入粮食价款、调入费用,以及为调出粮食(含销售和出口)垫付的必要费用等。
第六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除具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粮食调销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借款人接受政府委托调入粮食的,要有政府委托的文件或协议(合同)和调销计划,明确财政对价差和利息补贴;
(三)借款人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经营调入的粮食,实行“以销定贷、以效定贷”。具体内容包括:借款人按照市场供求状况和市场价格自主调入粮食,做到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并具备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