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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制度

  (二)听取被稽核单位与本次稽核内容有关的情况汇报,作好记录,并索取书面汇报材料。对于某些内容单一的专项稽核,可直接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资料。根据稽核方案确定的稽核内容和工作步骤,检查被稽核单位的有关凭证、账目、报表和库存实物等,认真核对有关数据,作好稽核记录。
  (四)调查取证。对稽核发现的比较严重的问题,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和手段,取得足够的证据。取证的原始资料(文件、账页、凭证)应当有复印件,谈话应当有笔录,外调取证应当有被取证单位的复函。
  (五)核实问题。对稽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核实,查明原因,明确性质,分清责任,确保事实清楚,数据无误,证据确凿。由于受稽核手段的限制,确实无法核实的问题与重要线索,应当作书面说明,详细记录在案备查或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
  (六)填写稽核工作底稿。对已核实的问题应当按类别和性质进行归类、整理,认真填写稽核工作底稿,由稽核组长和被稽核单位分别签字、盖章。
  第二十五条 在稽核实施过程中,稽核组组长应当及时听取稽核人员的工作汇报,掌握、了解检查进度,分析、解决疑难问题,引导现场作业逐步深入,按时保质完成稽核任务。同时应当对稽核人员具体查证的事项和内容进行复核,检查稽核人员工作底稿和提取的相关证据,发现稽核内容不完整、稽核事实不清楚、稽核证据不充分、稽核结论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指出并进行必要的复查,保证稽核质量。
  第二十六条 稽核组向稽核部门提出稽核报告前,应就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征求被稽核单位的意见。对被稽核单位的意见,稽核组应当审查,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稽核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并将稽核报告和被稽核单位的意见一同报送稽核部门。
  第二十七条 稽核组提出的稽核报告,经稽核部门审核后报主管行长阅示。
  第二十八条 稽核部门依据行领导阅批的稽核报告草拟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经主管行长签发后,发送被稽核单位执行。涉及经济处罚的,应当随文发送稽核处罚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被稽核单位对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后的15日内,向稽核行的上一级稽核部门申请复审,超过规定期限,视同对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的认可。上一级稽核部门对复审申请,应当在1个月内复查和处理,在复审期间,原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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