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制度
(2001年6月15日 农发行字[2001]10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稽核监督,实现稽核工作规范化、法制化,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促进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发行稽核监督以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内部规章制度等为依据,对辖属各行的业务经营管理活动以及代理行的代理业务进行再监督,规范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保障收购资金封闭管理和全行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农发行实行“统一领导、下审一级、分级负责”的稽核管理体制。总行和省级分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地(市)分行设立稽核机构,县(市)支行不设稽核机构。
第四条 稽核部门依照本制度规定独立行使稽核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稽核部门和稽核人员办理稽核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六条 稽核部门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事会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发行各级行。
第二章 稽核部门的职责
第八条 稽核部门在本级行行长和上一级稽核部门的领导下,按照下审一级的原则,负责对辖内各行的业务经营、财务会计、行长任期经济责任和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稽核监督。
第九条 稽核部门对本级行行长和上一级稽核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稽核业务以上级稽核部门领导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