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密、机密。秘密级的金融统计资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绝密、机密、秘密级的金融统计资料的划分,按《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级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统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统计部门(统计人员)应当定期依法监督检查辖内的统计工作、统计数字的真实情况以及统计法规的执行情况。省级分行统计部门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应当将结果书面报告总行统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统计人员必须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统计监督检查权。统计检查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第二十二条 统计检查可以延伸至会计报表、与统计有关的其他业务及有关台账和原始凭证等。
第六章 统计人员的职责、权利及惩处
第二十三条 统计人员的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规定准确、及时、全面地编制和填报各类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二)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三)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四)执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任务。
第二十四条 统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如下权利:
(一)有权按照统计法规和统计任务的要求,独立开展统计调查,对查出的向题,有权要求其改正;
(二)有权拒报不符合规定的统计报表,揭发和检举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业务资料,询问情况和查阅原始资料;
(四)有权对代理行的统计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并按照业务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本系统统计部门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报表;
(二)拒绝上报或屡次无故迟报统计报表;
(三)违反本制度,自行编制、发布统计报表;
(四)未经核实和批准,自行公布统计资料,违反保密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