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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统计管理制度

  第九条 定期统计报表中的信贷、现金统计报表,由总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和颁发。
  第十条 定期统计报表中的粮油、棉花管理月报等专业性报表,由总行根据本行业务经营和封闭管理的需要制定和颁发。
  第十一条 省级分行统计机构可根据需要,在总行统一制定的报表中增加必要的统计项目。省级分行以下统计机构不得增加统计项目。

第三章 统计分析

  第十二条 为满足科学决策的需要,在收集与整理统计信息资料的基础上,对农发行经营管理状况和业务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
  第十三条 统计分析包括业务经营状况分析、封闭管理情况分析、金融形势分析和宏观经济分析等。
  第十四条 统计分析应当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保持统计指标日径的一致性。
  第十五条 统计分析应当根据业务经营和封闭管理需要,及时提交分析报告,确保统计信息的时效性。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六条 为了确保不泄露统计机密,保证对外公布的统计资料的准确、统一,各级行应当加强对统计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统计资料的公布,实行“集中统一,分级管理”的办法。
  (一)总行对外公布全面的统计资料,须经总行行长批准,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公布单项统计数据,须报总行行长批准。
  (二)省级分行及以下机构公布辖内的统计资料,须报经本级行行长审批,并报上级行和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行应当健全统计资料审核制度,各项统计数字上报前须由统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上报。各级行领导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修改,如果发现统计资料不实,应当及时责成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核实订正。
  第十九条 对外公布有密级的金融统计资料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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