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统计管理制度
(2001年6月15日 农发行字[2001]10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组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统计工作,规范统计行为,加强统计管理,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及时、全面,充分发挥统计在促进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发展中的职能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结合农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发行统计是指各级行对各项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统计工作遵循客观性、科学性、统一性、及时性和保密性的原则。
第四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科学系统地收集、整理和反映农发行资金运营和封闭管理各项业务状况,相关企业财务状况,以及国民经济的重要指标和统计资料;
(二)准确、及时、全面地报送、汇总各类统计报表和资料;
(三)开展统计分析;
(四)按规定对外公布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咨询;
(五)依法进行统计检查,实行统计监督;
(六)建立统一的数据中心;
(七)完成中国人民银行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第五条 农发行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发行各级行及业务代理机构。
第二章 统计信息收集
第七条 统计信息收集以定期统计报表为主,数据来源于会计账表、会计原始凭证及台账等。根据需要,也可采取抽样调查、典型调查、重点调查和专项调查等统计调查方式,扩充统计资料来源。
第八条 全国性统计报表的制定、颁发、撤销,由总行统一管理。省级分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可以制定地区性统计报表,但须报总行备案。省级分行以下分支机构无权自行制定地区性定期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