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二条 员工教育培训应根据不同对象,采取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境外培训、学历教育和党校教育等形式。岗前培训包括人行教育和任职前培训。
第一百三十三条 员工教育培训工作由各级行教育部门归口负责,教育培训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层次、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一百三十四条 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每5年至少参加3个月的脱产轮训培训。省级分行行长参加中央金融工委党校的轮训;省级分行副行长、地(市)分行行长、总行机关部室正副主任以及其他正处级干部参加总行党校的轮训。45岁以下的副处级干部参加总行党校的培训;其他领导干部可委托地方党校进行培训。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各类培训应有培训教材。培训教材包括文字教材和音像教材。根据教育培训需要,总行和省级分行应本着科学性、实用性和权威性的原则,编写各类培训教材。属于全行性的教材需经总行教材编审委员会审定,非全行性教材由省级分行教材编审委员会审定。
选用非本行编写的教材,按前款规定的权限,经审定后使用。
第一百三十六条 教育经费和培训经费由各级行教育部门管理使用,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行和省级分行及有条件的地(市)分行应建立培训中心。建立培训中心的分行组织员工脱产培训应在本行培训中心进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行和省级分行可有计划地组织部分人员参加高层次学历教育。各级行应鼓励员工参加各种学历教育。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级行每年应当安排员工参加一定时间的脱产业务培训。
第一百四十条 建立远程电化教育网络,利用电化教育手段,提高和增强培训能力。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行和省级分行应当建立兼职教师队伍。兼职教师由德才兼备、业务精通、实践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表达能力较强的专业人员担任。对兼职教师实行动态管理。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体员工均应参加上岗资格考试。
第一百四十三条 教育培训应当实行规范化考试。总行和省级分行应当建立试题库。各级行均应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将员工教育培训情况和成绩作为干部使用的依据之一。
第八章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
第一节 档案的分类及其内容
第一百四十四条 各级行人事部门对所管理的干部职工都要建立档案。干部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建立。
第一百四十五条 干部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内容及分类为:
第一类:履历材料;
第二类: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三类:鉴定(包括自我鉴定)、考察、考核材料;
第四类:学历、学位、学绩、培训和专业技术情况的材料;
第五类:政审材料;
第六类:加入党团组织材料;
第七类:奖励材料;
第八类:处分材料;
第九类: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一百四十六条 干部档案副本是干部档案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干部档案副本的具体内容,由正本中以下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或重复件)构成:
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
第三类的主要鉴定、干部考核材料;
第四类的学历、学位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
第五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七类的奖励材料;
第八类的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九类的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出国审批材料。
其他类别如有重复的材料,也可归入副本。
第二节 管理范围
第一百四十七条 各级行管理干部档案的范围,原则上与干部管理范围一致。干部档案的正本由干部的主管部门保管,干部档案的副本由主管或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保管。干部退(离)休以后,其档案仍由该干部的管理部门保管。干部死亡以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保存,按国家档案馆同级接收范围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 干部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以后,重新安排工作的,其档案由有关的人事部门或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