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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人事管理制度

  (一)经济系列设置高级经济师、经济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
  (二)会计系列设置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三)计算机工程系列设置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四)政工系列设置高级政工师、政工师、助理政工师、政工员;
  (五)研究、翻译、档案、编辑、法律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包括的范围:
  (一)从事信贷、资金计划、国际金融、信息统计、业务综合、业务稽核、金融研究、业务监察、劳动工资、保险统筹、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的,参加经济系列职称的评审或考试;
  (二)从事财务、会计、出纳、财会稽核等工作的,参加会计系列职称的评审或考试;
  (三)从事计算机应用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参加计算机工程系列职称的评审或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从事组织、宣传、纪检、安全保卫、工会管理、共青团管理等工作的,参加政工系列职称的评审或参加经济等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五)从事研究、翻译、档案、编辑、法律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参加相应专业职称的评审或资格考试。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一百一十五条 总行人事部(职改办)是农发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全行职称评审的各项组织工作及办理日常事务,负责审查省级分行中级评委会的组成。
  第一百一十六条 省级分行人事部门(职改办)是省级分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分行范围内职称评审的各项组织工作及办理日常事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总行成立经济、会计、计算机工程和思想政治工作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总行机关和省级分行成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负责申报人员的论文答辩和评议推荐工作。

第三节 评审

  第一百一十八条 总行人事部组织经济、会计、计算机工程、思想政治工作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编辑、翻译、档案、法律等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采取委托评审方式进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符合国家和总行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一百二十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程序为申报、审查、答辩、评议推荐、初审、评审、公开结果、资格确认与发证。
  第一百二十一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委托评审权由总行人事部门行使;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委托评审权由省级分行人事部门行使,但须报总行人事部门同意。

第四节 资格考试与确认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通过社会化考试方式取得。
  第一百二十三条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见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确认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五节 聘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干部可作为聘任对象;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工作的工人,聘为干部后方可作为聘任对象。
  第一百二十五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遵纪守法;
  (二)具备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规定的任职资格;
  (三)具备履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程序为公布方案、自愿申请、公开竞争、群众评议、择优聘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期一般为2-3年。从农发行系统外调入的专业技术干部,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从调入的下月起试聘专业技术职务1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 对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干部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下月起兑现工资待遇。中止聘任或解聘职务后,从下月起停止执行相应职务的工资待遇。

第七章 教育培训管理

  第一百三十条 员工教育培训紧紧围绕全行中心工作,按照专业、岗位的要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和面向未来、提高素质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员工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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