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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人事管理制度

  第八十七条 职工死亡的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按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八十九条 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九十条 加强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认真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落实各项保护措施。
  第九十一条 职工福利费由财务部门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合理使用。
  第九十二条 退(离)休费计发比例按国家及省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 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退(离)休人员应相应增加退(离)休费。

第五章 保险统筹管理

第一节 基本养老保险

  第九十四条 养老保险统筹实行总行、省级分行和地(市)分行三级管理。
  第九十五条 统筹对象包括在册正式职工和符合国家文件规定的退(离)休职工。
  第九十六条 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的项目包括:国家规定发给退(离)休人员的退(离)休金和退职金、各种生活补贴、各种物价补贴、地区保留津贴、冬季取暖补贴;因公致残人员退(离)休后,按国家规定发给的护理费;退(离)休人员去世后按国家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费、遗属抚恤金。
  第九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退(离)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九十八条 农发行系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地(市)分行为单位,采取“按季提取、全额上划、分月支付”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九十九条 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财务管理设在各级统筹机构,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一百条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统筹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挪用。
  第一百零一条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的统筹机构按月记入《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台账》,按年计入《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基金账户》。
  第一百零二条 省级分行统筹机构对辖区内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额,全额上划总行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同时记入财政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一百零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和管理,按照国家和总行有关规定执行,手续由所在统筹机构办理。
  第一百零四条 职工死亡即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基本养老保险个入账户的存储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可向其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一次性结算个入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本息部分,并在《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基金账户》注明。

第二节 补充养老保险

  第一百零五条 补充养老保险的对象为各级行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并按规定缴费的在册正式职工。
  第一百零六条 补充养老保险金按上一年正式职工工资总额的4%提取,在各行“业务管理费”科目“劳动保险费”账户中列支。
  第一百零七条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由总行管理并进行保值增殖,基金增殖部分,原则上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一百零八条 补充养老保险采用个入账户方式进行管理,按职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的4%,每月记入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账户。劳动保险关系解除后,不再记入。
  第一百零九条 符合法定退休条件的职工,可享受补充养老保险金;提前办理内退的职工,到法定退休年限时,方可享受补充养老保险金。
  第一百一十条 补充养老保险金,在职工退休时,依据个入账户记载情况一次性发给。
  第一百一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账户的处理,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执行国家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按地方政府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专业技术职务管理

第一节 专业技术职务设置

  第一百一十三条 农发行系统设置下列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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