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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人事管理制度

  (一)连续旷工满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满30天的;
  (二)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且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单位或岗位,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四)损害单位经济利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五)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六)有贪污、盗窃、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辞退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省级分行审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辞退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发给辞退费。
  第六十五条 对在年度考核中不合格或在竞争上岗中落岗又不接受组织安排具他工作以及上岗考试不合格的职工,实行为期6个月的待岗制度。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待岗人员不得再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待岗期满经考试、考核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辞退。

第二节 工资管理

  第六十六条 职工工资福利实行垂直管理,劳动工资计划由总行统一下达。
  第六十七条 农发行实行行员等级工资制。职工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八条 职务(岗位)工资是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工资档次依据不同类型人员的职务(技术等级)、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确定,定期进行调整。
  第六十九条 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按较高的工资标准执行,较低的工资作为档案工资。
  第七十条 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其职务工资从批准晋升职务之下月起执行。
  第七十一条 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执行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工资标准,技术工人技术职务(等级)变动后,从确认之下月起,调整职务(等级)工资。
  第七十二条 建立正常的晋级制度。职工工资每两年调整一次,凡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的人员,可晋升职务工资,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晋升。
  第七十三条 新参加工作人员,执行初期工资或见习期工资待遇。明确职务或转正后,按定级标准执行。
  第七十四条 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发放标准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对于省级政府或政府部门出台的津贴补贴项目,经省级分行研究决定并征得总行同意后,方可参照执行;其他部门出台的津贴补贴项目原则上不得参照执行。加强对津贴补贴的管理,不得擅自设立津贴补贴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
  第七十六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苦、脏、累、险等岗位可实行特殊岗位津贴。
  第七十七条 对连续两年考核优秀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工资,比例一般控制在单位总人数的3%以内。属总行管理的干部,由总行直接提名晋升。
  第七十八条 对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人员,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工资额。
  第七十九条 职工受降职处分应同时降低职务工资,其中变动行员等级的人员,根据降低后的工资额,采取“就近就低”的办法重新确定工资档次。
  第八十条 职工受留用查看处分应停发其工资,按照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费。
  第八十一条 对延长工作时间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人员,可发给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发放应严格控制,一般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基本工资总额的5%。

第三节 福利待遇

  第八十二条 职工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凡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天数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凡与父母、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见习人员除外),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30天;探望父母每4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20天。根据需要可给予往返路程假。探亲假和相应的路程假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
  第八十四条 女职工生产,应给予产假。假期及待遇按当地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职工患因工伤以外的疾病,可休病假。其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致残,应当由当地劳动鉴定机构评定残废等级,并按规定发给残废抚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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