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通知下发之前需复议的,必须经过党委1/2以上委员同意方可进行;
(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六)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七)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进行违法、违纪和违规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五十六条 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监督
(一)党委及人事部门受理有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执行,人事部门履行调查、审理、检查、监督的职能;
(二)纪检(监察)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
(三)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人事部门召集,检查分析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党委;
(四)下级行和党员、干部、群众。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 向上级行党委和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五)党委及人事部门,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坚持党的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搞“五湖四海”,严格遵守人事纪律和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章 劳动工资管理
第一节 人员管理
第五十七条 根据中组部、
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全面建立和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新进人员一律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聘用管理;现有人员逐步过渡,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五十八条 新聘用人员的范围和对象:
(一)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的政策性接收安置任务;
(三)粮棉企业和其他金融单位的信贷、财会人员或社会上的计算机等专业人才。
第五十九条 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事业心。责任心强;
(三)调入的业务骨干,须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和工作能力;
(五)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其中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年龄不超过30岁;特殊需要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六)身体健康,体检合格。
第六十条 聘用人员的程序:
(一)用人单位在上级行下达的增人计划内,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招聘人员的数量及岗位,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开招录考试信息,公布招录的岗位和条件。
(二)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可到省级分行人事部门报名或到由省级分行人事部门指定的报名地点报名。
(三)各省级分行应当认真按照聘用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只有经审查合格者,方可参加我行组织的考试、考核。
(四)聘用工作人员一律实行公开考试和体检。对考试、体检合格者,应当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亲属回避等方面的考核。
(五)各省级分行应当根据总行允许使用的进人指标以及考试、体检与考核结果,择优聘用,并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聘用工作人员审批表》,报总行备案。
(六)聘用的人员需经过不少于2个月的人行教育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十一条 凡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干部,男职工年满60周岁(工人55周岁)、女职工年满55周岁(工人50周岁),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六十二条 因患绝症、精神病等重大疾病或工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经指定的地(市)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地(市)级以上劳动伤残鉴定部门确认,并出具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工龄满10年以上的,由所在地(市)分行报省级分行批准,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标准发给退休费;工龄不满10年的,由所在地(市)分行报省级分行批准,办理退职手续,按本人基本工资的40%发给生活费。
第六十三条 凡工龄满30年的职工;或男年满55周岁(工人5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人45周岁),且工龄满20年的职工,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地(市)分行审查同意,报省分行批准,可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内部退养人员,其基本工资比照退休人员的退休费计算办法计发,其他待遇比照退休人员的同等待遇标准执行;待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再办理退休手续。内部退养期间,其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仍按原标准和渠道缴纳。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予以辞退: